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國務院及其下屬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一般體現的是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具有公權性質;而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體現的是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私法性質。
《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的內容括三類:
一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
二是侵犯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三是侵犯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
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國務院及其下屬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一般體現的是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具有公權性質;而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體現的是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私法性質。
《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的內容括三類:
一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
二是侵犯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三是侵犯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
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如下:
1、解決問題不一樣: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發生時間不一樣: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表現方式不一樣: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權利不一樣:民事裁定書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的區別有:
1、執行擔保主體不同。前者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後者向合同相對人。
2、適用法律不同。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民法和擔保法。
3、是否簽訂合同不同。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
4、是否由法院審查不同。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確認,並以法院認可為合同成立標誌;不需要。
5、設立擔保的程式不同。質權交付,抵押權登記;動產移交執行法院,不動產由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通知,不需要登記。
6、擔保人承擔責任的程式不同。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民事保證合同未經審判,法院不得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