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對於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的合同。
表見代理合同的法律後果是: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即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表見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對於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的合同。
表見代理合同的法律後果是: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即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1、如果代理行為有效的,能夠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應當向相對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2、無權代理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而善意相對人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時,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有權在負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主張表見代理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