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確定,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確定,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
公攤面積=公攤係數*套內建築面積公攤係數=總公共分攤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總套數)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牆體面積。
如果樓體竣工後對建築面積有異議可以與開發商協商重新測量,讓專業測繪機構對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合法認定,並要求測繪單位出具測繪成果,此測繪成果就可以作為該房屋建築面積的客觀的合法認定。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七條套內建築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住宅按《住宅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方法計算。
2、套內牆體面積: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有共有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3、陽臺建築面積:按國家現行《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套內建築面積的計算公為::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臺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和房屋使用面積存在以下區別:
1、所指概念不同。建築面積亦稱建築展開面積,它是積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住宅的使用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或生活使用的淨面積之和。
2、計算公式不同:建築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輔助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建築面積-結構面積-輔助面
3、作用不同:建築面積是在建築物進行交易、租賃、抵押、徵收稅費、繳納物業服務費、繳納取暖費等方面的基礎資料資料之一,在住宅買賣中一般不採用使用面積來計算價格,適用建築面積;住宅面積比較直觀地反應住宅的使用狀況,通常按照使用面積計算住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