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刑事拘留至看守所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積極的認罪認罰,聘請辯護律師,等待法院開庭審理。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條例》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被刑事拘留後無罪釋放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視情況而定。如果僅僅是被刑事拘留,沒有被法院依法判決的,不會留下案底。只有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才會留下案底。
案底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被行政拘留後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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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如果批准逮捕的在十天以內;特殊情況下,十四天內批准逮捕;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可以到三十七天,其中七天是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 ...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 ...
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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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暫扣保管手機,在被拘留人出所時還給本人;如果手機涉案,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沒收上繳或者退還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 ...
被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後,應當由檢察機關審查後進行起訴,並由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 ...
自己的親屬被拘留後,首先要弄清楚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那問題不大,十五天內會出來,如果是刑事拘留,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來處理,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關進看守所後其家屬不得會見,只能委託律師會見,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取保候審、提出控告、申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