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

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起訴要回孩子撫養權需要哪些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孩子監護權有什麼規定

  要回孩子監護權的規定有: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 ...

離婚後怎麼樣奪孩子撫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 ...

如何孩子監護權

  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監護關係,要回孩子的監護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31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

出軌的女方可以孩子撫養權

  出軌的女方是可以要孩子撫養權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一方出軌對撫養權的影響。撫養權的歸屬雙方先協商而定,協商不了的,可以上訴法院。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生活條件、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全方位的考慮,會以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為前提。如果孩子在兩歲以內的,一般是由女方撫養,具體還是要根據雙方情況而定。   ...

沒領結婚證有孩子怎麼彩禮

  1、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你可以要回你的彩禮,至於小孩的撫養和婚生子女的處理是一樣的,在兩歲以下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女方有一些不適宜撫養小孩的疾病,2到10歲法院考慮雙方的條件看那方撫養小孩對小孩的成長更有利法院就判給誰,孩子在10歲以上法院會考慮孩子的意見的。   2、當讓孩子的撫養問題你們可以自由 ...

孩子偷著打賞主播家長能

  八週歲以下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打賞多少錢,家長都能要回來;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也就是說,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打賞主播,金額較少的,不可以要回,金額較大的,需 ...

離婚時雙方都孩子撫養權怎麼辦

  離婚時雙方都要孩子撫養權依據以下規定確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第三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