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是: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之鑑定意見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補正措施解決,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是: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之鑑定意見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補正措施解決,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物體不受力或受力平衡時做勻速直線運動;
物體所受外力始終與速度在同一條直線上時,做變速直線運動;
其餘情況均是曲線運動。
物體做直線運動的條件:運動物體受到的合外力為0物體做勻速直線運動;物體受到的合外力與運動方向在同一直線上物體做變速直線運動。
物體做曲線運動條件:
1、初速度不為0。
2、合外力(加速度)和速度方向不在同一直線上。
“失控發票”僅指遊離於防偽稅控系統控制之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發票是否已開具、納稅人是否無法聯絡無必然聯絡。
產生“失控發票”的主要原因包括:
1、納稅人逾期未抄報開票資料和申報納稅;
2、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抄報資訊不包含丟失發票的號段;
3、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抄報稅介質,如稅控卡、稅控盤,導致無法抄報;
4、納稅人走逃而不抄報開票資訊。
在認定“失控發票”時,稅務機關可以建立兩項機制:
1、將納稅人最後一次領購發票的號段與已按期抄報發票的號段進行比對,前者多於後者的部分即為失控。
2、如果納稅人日後補充抄報了“失控發票”資訊,則稅務機關應立即對這部分發票恢復為正常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