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第一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 ...
當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可以按照自己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給予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 ...
如果勞動者行為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 ...
不可以利用仲裁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向用人單位提出,而不應該在勞動仲裁申請書中提出。勞動仲裁是幫助勞動者進行維權的行為方式,旨在當事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利益受損等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
是稅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下列各項個人 ...
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但需要在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年之內。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