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後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如果存在部分彩禮在同居期間用於共同生活所消耗了的,這一部分彩禮可以不進行返還。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會支援訴訟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解除同居關係後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如果存在部分彩禮在同居期間用於共同生活所消耗了的,這一部分彩禮可以不進行返還。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會支援訴訟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就是沒有結婚,解除同居關係對於彩禮金是否返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返還其彩禮金。
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後直接返還,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或者一方不按照協議退還彩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