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受保護的範圍有計算機程式和文件。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資訊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以下簡稱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式及其有關文件。
計算機軟體受保護的範圍有計算機程式和文件。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資訊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以下簡稱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式及其有關文件。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