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需要提供擔保。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
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
a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b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
c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a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b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訴訟保全的金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要根據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價值而定,不過訴訟保全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民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資金、實物、賬戶等申請了保全措施,影響了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在利潤上遭受損失。由於財產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請人的某些財物或產品等,使被申請人無法履行與他人的合同,而導致承擔違約責任遭受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 ...
民事訴訟中申請再審的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
財產保全申請異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寫清楚異議人姓名。
異議請求:請求法院立即解除對財產保全措施。
事實與理由:事實經過及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
最後異議人簽名並寫清日期。 ...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劉某某,男,漢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區某鎮x號。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漢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區某小區四區x號樓x單元x號。
申請事項:
立即凍結被告銀行存款人民幣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相當於人民幣144000元的其 ...
離婚後財產訴訟保全的條件是,迫在眉睫,情況緊急,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 ...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涉外民事訴訟保全費用的計算是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保全措施的,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