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1、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係,因此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式。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1、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係,因此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式。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不能過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法定條件。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的且登記在男方名下,則女方不能分得房產;如果是婚後購買的,則即使是使用男方的收入購買,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可以參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