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最好先跟公司協商,協商一致的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2、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1、試用期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最好先跟公司協商,協商一致的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2、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1、可以口頭辭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應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可以口頭辭職的。按照該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進行離職了。當然這種離職勞動者最好是保管好相應的一個證據,比如說離職申請,當時的一些證人證言等等,證明勞動者有進行過口頭辭職。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的。
如果公司對於該辭職不批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進行勞動仲裁。
員工在試用期辭職的話,會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備案,但是在單位的用工檔案中雖然有儲存記錄,但是對員工以後的工作生活並沒有任何影響。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