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做了專門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做了專門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2002年衛生部頒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再次明確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其二級科目為美容外科學、美容皮膚科學、美容牙科學及美容中醫科,規定了醫療美容機構設定、登記,人員資質,執業規則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內容。該檔案根據我國尚未確立專科醫師”的現實,首次規定了醫療美容主診醫師”的定義和基本准入標準,檔案規定從醫者只有在獲得醫師執照(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所包含的兩證”的基礎上,還同時獲得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證書”,方能進入醫療美容行業,並只能按照其所獲得的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證書”登記的有限專業範圍開展醫療美容業務,醫療美容主診醫師”具體考試考核細則、證書頒發及校驗等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該檔案精神具體制定並負責實施。
2009年衛生部對該檔案進行了修訂,將原檔案第二條第五款修改為:根據醫療美容專案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專案實行分級准入管理,《醫療美容專案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傳喚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