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有加班費,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計算試用期間加班工資時,最終得確定不低於該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試用期有加班費,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計算試用期間加班工資時,最終得確定不低於該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作加班。在這種情況下,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勞動。
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而是處於休息狀態,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佔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至於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凡是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上班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