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誣告陷害的既遂問題是,應該以誣告陷害行為是否使被誣陷者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受到了實際損害為根據。
如果誣告陷害行為已經導致司法機關開始對被誣陷者採取一定的行動,可以是對被誣陷者進行訊問,也可以是予以立案偵查,那麼就構成既遂。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誣告陷害的既遂問題是,應該以誣告陷害行為是否使被誣陷者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受到了實際損害為根據。
如果誣告陷害行為已經導致司法機關開始對被誣陷者採取一定的行動,可以是對被誣陷者進行訊問,也可以是予以立案偵查,那麼就構成既遂。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本罪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其次,本罪的實行行為是“組織”而非“出賣”。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就在於是否齊備了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對於本罪關鍵就是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實行行為。
最後,本罪中的“組織”行為不包括為“組織”而實施的預備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情緒,從而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也沒有交出財物,應視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旦並未交出財物,也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如果由於遭到被害人拒絕交付財物,而行為人把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進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則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如果由於當面遭到拒絕而當場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行動,並且當場搶走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