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誤工費提前上班是屬於不合法的,誤工費的賠償主要就是針對於在受傷的期間不能工作而給的費用,只要上班的話那麼就不能進行申請,不然的話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另一方是可以要回這筆補償的。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申請誤工費提前上班是屬於不合法的,誤工費的賠償主要就是針對於在受傷的期間不能工作而給的費用,只要上班的話那麼就不能進行申請,不然的話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另一方是可以要回這筆補償的。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街拍現如今非常火,很多時候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就對人拍照,這讓人感覺到非常不禮貌,感覺非常討厭,那麼,街拍被法律允許嗎?下面小編就帶來介紹。
街拍為何愈發惹人厭
一旦有“帥哥美女”出現,街拍客便立即進入狀態,調整角度拍攝;如果對方沒有明確擺手或出言拒絕,街拍客就會跟拍,甚至貼身拍攝;有時哪怕對方明確拒絕,個別街拍客仍未立即停手。
街拍是攝影題材的一部分,但隨著網路的興起,多媒體的“湧入”,所謂的“街拍”就開始變質了,在流量的驅使下,一些“攝影人”舉著裝置毫無道德的跟蹤拍攝,這種現象不叫藝術,這是無賴行為!
十多年前的街拍,以三里屯太古裡為例,一般都是著名時尚雜誌裡邊的街拍版塊兒,拍之前團隊有人會走過來介紹自己是哪家雜誌的,問能不能拍,徵得同意並拍攝後還會留下個人的地址,給發原片還給名片並告知會在哪期刊登,留意下,非常的正規。現在的街拍……有相機就蹲那兒拍,甭管搭配美醜只求暴露和怪異。
街拍被法律允許嗎
其實,拍照在法律層面是有明確權責界定的。比如《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通俗地理解,肖像拍攝和使用必須得經過當事人許可。至於所謂“性凝視”的情形,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已經涉嫌侵害隱私權、名譽權了。
但問題的複雜之處,在於街拍場景的特殊性。客觀來看,現實中有些人並不拒絕街拍,甚至爭相成為街拍的主角。比如2019年曾有報道,一女子在北京三里屯遇到街拍,非但沒拒絕,還以為被經紀人相中,結果被騙了十幾萬。雖然結局不幸,但至少說明街拍的模式得到了相當多人的認可。
在網上,北京三里屯、上海南京路、成都太古裡是著名的“街拍聖地”,乃至成了一種城市符號。不知不覺間,街拍成了“時尚潮流”的一部分,被美化與合理化了,其中一些法律問題反倒被忽視了。
此外,對街拍的認知,很多人還沒有形成清晰的權利邊界感。比如,街拍屬於拍景還是拍人?有時恐怕難以說清。很多人仍堅持認為,街拍不涉及隱私問題:既然自己這樣穿著打扮出門了,又有什麼不能公之於眾的呢?
其實,這些都把街拍問題變得複雜難解,給街拍賦予了某種文化氛圍和浪漫想象。就好像如果有人偷拍自己家裡,人們會極為敏感;但如果是在大街上被拍,該怎麼定性、怎麼反應,一切就變得模糊了。
這或許說明,還是需要對街拍提煉出更具體、更有參照意義的原則。街拍當然有存在的道理,作為一種藝術表達也好,商業模式也罷,只要是合法合規的、彼此協商同意的就沒有問題。城市美觀街景,成為市民自我展示、自我宣傳的背景板,本也是社會開放包容的題中之義。
但應該明確,無論什麼“街拍聖地”,無論個人打扮如何時髦,街拍需要徵得當事人明確的同意。所謂“公共場合沒有隱私”的說法是沒有道理的,出門逛街和被人放到網際網路上接受“凝視”不是一個概念。這些事關人的基礎權利,不代表在街拍場景下就可以被忽略。
休假期間不上班不屬於曠工。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休假是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