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院調解書,可以反悔。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法院調解書,可以反悔。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不一樣。法院調解書分兩種,一種是勸和的,也就是調解解決家庭婚姻問題,雙方放棄離婚的念頭,調解書一經作出,代表這次的調解結束,後續想離婚還是可以去辦理離婚手續。另一種是勸離的,調解後雙方確定離婚,包括離婚的條件都會協商好。這兩種調解書作出後,僅代表當次的調解結果,離婚還是需要去辦理離婚證的。因此,兩者不一樣。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勞動仲裁調解書籤訂以後,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