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婚姻法》第30條之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所以說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不只是賦予青年人的權利,也是賦予老年人的權利,喪偶老人再婚,只要是雙方自願,並且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是違法行為。
原則上父母欠的債務,子女沒有償還的義務。
但是,子女繼承了父母親的遺產,那麼同時也就繼承他的債務,就有返還的義務了。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父母無權干涉子女的婚姻。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如果非法干涉子女的婚姻,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 ...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有能力而不盡法定贍養義務的子女,在繼承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這無疑是對不贍養父母的人的一種 ...
《婚姻法解釋》(一)規定的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歲。超過18歲,就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但是,孩子超過十八歲,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那樣的話,就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
逝世者不具備繼承權,但已故子女的直系子女符合代位繼承條件的話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係。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 ...
父母指定繼承人如果是以遺囑的形式指定的,那麼繼承人應該按遺囑的要求確定,妻子有沒有繼承權根據遺囑而定。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
看情況:
一、父母立遺囑指定由其兄弟姐妹來繼承財產的,則父母的兄弟姐妹作為遺囑繼承人,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
二、父母作為被繼承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死亡或者均放棄繼承的,父母的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
三、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父母的兄弟姐妹無權繼承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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