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抓了會通知家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最晚四十八小時。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警方抓人需要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1、必須通知家屬,除非案件與家屬有關。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 ...
1、必須通知家屬,除非案件與家屬有關。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 ...
警察打人的處理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警察不是在執行公務的,造成輕傷及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警察是在執行公務的,涉嫌刑訊逼供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
1、警報是危急情況的報告或訊號。
2、提醒路人,禁止靠近,遠離危險。
3、對違法犯罪人員、預謀違法犯罪人員起到震懾作用。
4、警報主要是緊急情況使用,起到鳴警開道作用確保暢行。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中對妨礙訴訟強制措施的拘留是否通知沒有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中,例如治安管理處罰中也有拘留的規 ...
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拘留後,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問話時間不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