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三、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三、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合同的有效期內。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了變化,為保持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有:
一、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
三、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
四、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