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保全費由申請人先墊付,將來由敗訴方承擔,最高5000元。申請查封時候主要是要提供等值的擔保。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保全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後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於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保全費由申請人先墊付,將來由敗訴方承擔,最高5000元。申請查封時候主要是要提供等值的擔保。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保全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後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於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財產侵權訴訟費用一般是由敗訴方來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技術開發合同風險負擔的規則是: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