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書遺囑應符合下列形式要件: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書遺囑應符合下列形式要件: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
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即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的承擔,但依然無法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離婚沒有財產分割首先應當寫明協議人雙方的姓名等具體個人資訊;其次,寫明夫妻雙方感情經調解無效確已破裂,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寫明協議中包含的具體事項;最後,寫明協議的時間。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