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公證書一般包含內容是:公證書文號、繼承人、被繼承人主體資訊、公證事項、公證處的稽核情況、根據稽核情況並依據法律規定,確定遺產由哪些繼承人繼承。最後落款處為,公證處名稱、公證員姓名、日期。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房屋繼承協議書的書寫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一部分為抬頭:房屋繼承協議書;
(二)第二部分是當事人基本情況;
有甲方遺贈人和乙方受贈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三)第三部分是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內容,包括:
1、明確現有財產雙方,現有財產狀況要分清楚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2、獨立繼承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先於另一方死亡,其遺產均由生存的一方獨立繼承,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但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除外,即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享受按正常情況下應繼承的份額。被繼承人之死亡是由於生存一方故意、過失造成的或對其生前有嚴重虐待行為造成,生存的一方無繼承權。
遺產繼承公證書是在公證處辦理。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財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佈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解除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 ...
有下列特徵:
1、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 ...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 ...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 ...
房產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辦理繼承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若部分 ...
財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手續有:
1、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公證需要的相關材料;
3、進入到公證員稽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4、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財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係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3、遺產所有權證明;
...
繼承公證書是可以進行補辦的。
公證書丟失,需要公證書的申請人本人持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到原公正處申請補發公證書副本。根據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補發副本的期限為6個月。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