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險公司可以倒閉,在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償清能力明顯不足的情況下,財產險公司經國務院保監會同意後可以申請破產、清算,最後公司倒閉。
另外,根據《保險法》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也就是說,我國壽險公司不允許倒閉。
財產險公司可以倒閉,在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償清能力明顯不足的情況下,財產險公司經國務院保監會同意後可以申請破產、清算,最後公司倒閉。
另外,根據《保險法》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也就是說,我國壽險公司不允許倒閉。
只要公司在倒閉前提前通知就不需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
1、用人單位提前解散,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
2、代通知金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方可適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解散。”
因此,一般的保險公司是可以解散的,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因為法定原因或者出現法定事由,並經主管部門批准,關閉其營業而停止從事保險業務的行為是允許的。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透過分立或者合併解散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並不因為保險公司的解散而受影響,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或者合併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接尚有效的人壽保險合同;由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依照協議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或者由合併後的保險公司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因此,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分立或者合併的形式解散保險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併以外的方式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