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公司如果依法運營,沒有觸犯刑法,不涉及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行為,公司倒閉後不管是老闆、負責人,還是普通員工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老闆、負責人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
反之,理財公司因為涉嫌非法經營,我國《刑法》有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也就是說,理財公司倒閉員工有沒有責任,要看該員工是否涉嫌共同犯罪。
理財公司如果依法運營,沒有觸犯刑法,不涉及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洗錢等違法行為,公司倒閉後不管是老闆、負責人,還是普通員工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老闆、負責人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
反之,理財公司因為涉嫌非法經營,我國《刑法》有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也就是說,理財公司倒閉員工有沒有責任,要看該員工是否涉嫌共同犯罪。
有。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是否需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