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未遂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毒品罪未遂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連續販賣毒品,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一、一次購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賣出情形的認定:認為成立連續犯。
二、多次販賣毒品,且毒品種類相同:
毒品的種類相同的話,在規範的認識角度,多次販賣毒品的行為都可以理解為對於同一法益——人民健康的侵害,其人格態度也可以被看作是對於人民健康受到危險的一種放任,能夠作為一個犯罪進行評價,即成立連續犯。
三、多次販賣毒品,但毒品種類不同:犯罪的同類性既可以作寬泛的理解,如罪質相同的同一罪名;也可以作嚴格限縮的理解,如認為連續犯所觸犯之數罪名,其構成犯罪之各要素,彼此皆須完全相同,而非只是各罪名的構成要件相同而已。
四、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販賣、又有持有、還有走私等行為。
五、行為人先後實施販賣毒品罪的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賣毒品罪的刑罰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