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根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根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買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1、購房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買受人有權退房。
2、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後,買受人有權退房。
3、按揭不能,買受人有權退房。
4、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遲延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定期限,買受人有權退房。
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退房。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買受人有權退房。
7、房地產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8、套型與圖紙設計不一致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
買受人有違約行為,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