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品房交定金不是必須的。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買商品房交定金不是必須的。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是無權請求返還定金的;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僅可以要求退定金,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依據我國《旅遊法》的規定,對報團旅遊是否要交納定金是沒有規定的,如果交了定金的最好是簽訂定金合同。但一般情況下是要簽訂旅遊合同的,簽訂旅遊合同有利於解決旅遊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57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