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及子女撫養權等均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協議離婚(雙方在民政局籤一份離婚協議,就搞定了,不用上到法院)。如果只是單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的;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或撫養費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上到法庭,由法官按法例判決的,就是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及子女撫養權等均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協議離婚(雙方在民政局籤一份離婚協議,就搞定了,不用上到法院)。如果只是單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的;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或撫養費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上到法庭,由法官按法例判決的,就是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起訴離婚的直接去法院,向法院提交起訴書、結婚證和身份證影印件等資料;等待開庭,大概是一個半月左右;法院開庭審理,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佈,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