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管轄法院,通常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由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到被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管轄法院,通常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由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到被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書是交給法院,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以立案通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的直接去法院,向法院提交起訴書、結婚證和身份證影印件等資料;等待開庭,大概是一個半月左右;法院開庭審理,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