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是否同意離婚不影響法院的判決,對是否判決離婚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子女的撫育義務、且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
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式,“調”後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才算數。正因為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您不同意離婚,可以就夫妻關係尚未破裂為由進行答辯;如果您同意離婚,可以就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為內容進行答辯。對於孩子撫養權的,法院一般會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判決孩子的歸屬權。 ...
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應當都出庭應訴,除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這樣以便審判人員正確判斷是非曲直,也便於審判人員進行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無法出庭,那麼其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當出庭。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比如當事人出國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崗位等等,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 ...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離婚訴訟適用普通程式一般為六個月可以審理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
可以離。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對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則向法院起訴離婚,進入離婚訴訟程式。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離婚。 ...
對方不同意離婚,直接去法院起訴就可以。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
一方起訴離婚,而對方不出庭的,法院傳票傳喚後,仍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義的以外,仍應當出庭應訴。如果確實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而被告不出席的,經過法院傳票傳喚,仍然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 ...
如果是男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女方要起訴離婚要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包二奶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透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才會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