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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是什麼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是什麼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

  1、自願原則:自願,即自己願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

  2、合法原則: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我起訴離婚庭前調解我不去可以嗎

  必須進行庭前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式要求。

  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

  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起訴離婚分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法院起訴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離婚起訴調解有何用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需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開始後,如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 ...

自己起訴離婚要做哪些準備

  自己起訴離婚前要做的準備工作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其一,訴訟證據的準備;   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

起訴離婚開庭還會進行調解

  起訴離婚開庭會調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起訴離婚需要開幾次

  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是否判決離婚不是以開庭次數決定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決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夫妻起訴離婚調解過程是什麼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 ...

一般起訴離婚要開幾次

  起訴離婚要開庭幾次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就是一審開庭一次,二審開庭一次,但是離婚訴訟的案件如果非常的複雜的話,可能一審過程當中就會開庭好幾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結案的時間,無論法庭開庭審理幾次,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案了就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 ...

一般起訴離婚調解期是多久

  法律對離婚調解的期限是沒有作出規定的,但離婚調解的時間一般依據雙方離婚的態度而定,如果感情確實破裂的,應該不宜再進行調解。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