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
1、自願原則:自願,即自己願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
2、合法原則: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
1、自願原則:自願,即自己願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
2、合法原則: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必須進行庭前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式要求。
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
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法院起訴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