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直接去法院,向法院提交起訴書、結婚證和身份證影印件等資料;等待開庭,大概是一個半月左右;法院開庭審理,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受理離婚案件法院的確定:
1、地域管轄:
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原則上第一審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書是交給法院,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以立案通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要去人民法院起訴。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 ...
起訴離婚沒出庭法院可能會判決,起訴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庭,被告經過法院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拘傳當事人到庭。離婚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
起訴離婚的應當去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住所就是指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該去被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 ...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及子女撫養權等均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協議離婚(雙方在民政局籤一份離婚協議,就搞定了,不用上到法院)。如果只是單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的;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或撫養費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上到法庭,由法官按法例判決的,就是訴訟離婚。
【法 ...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有:
1、當事人必須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2、應當攜帶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等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 ...
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家長可去可不去,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要求,畢竟已經是成年人了,沒必要家長參與。
但是可以去旁聽。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
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