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2、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物件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1、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2、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物件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軍人結婚的限制條件有: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物件;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複雜的社會關係。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物件本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軍人結婚登記的手續有:
1、首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
2、開結婚介紹信,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3、準備好2寸的彩色合影;
4、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以及照片,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