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准許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於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誌。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准許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於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誌。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准許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於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誌。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但輪流撫養方式,目前僅允許雙方約定。
這主要是因為輪流撫養的適用,較一方直接撫養複雜得多,需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調、配合。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
離婚了的父母可以輪流撫養孩子。我國法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