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抵押房屋合同效力認定:
如果買受人認為出賣人未告知存在抵押,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買受人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依據合同自由和誠信原則,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依據《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轉讓抵押房屋合同效力認定:
如果買受人認為出賣人未告知存在抵押,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買受人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依據合同自由和誠信原則,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依據《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抵押物的種類不同,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也不相同: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2、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但是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對於這個問題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同一個合同文字上,也就是借款合同中同時載明瞭抵押條款的情況。首先需要在載明借款合同的相關要素,比如借款人出借人幣種,借款的金額,支付的方式,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標準等等。其次要載明抵押財產的情況。如果使用承包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的話,還需要注意抵押的期限不能超過承包合同中剩餘的期限。
第二種情況,如果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作為兩份合同的話,內容不變,但是在抵押合同中還要載明該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債權,也就是主合同的合同編號。因為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這兩個合同如果分開的話,就必須在他們合同上載明哪個是主合同,哪個是從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00條規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