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之後。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物件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
申請條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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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請時間為每年九月之後。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物件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
申請條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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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認定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轄區內持有農村戶口,其家庭人均實際收入低於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及其成員。
2、按照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補助。
3、目前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年人均3200元。
4、可去戶口所在地社會救助管理所提出申請。
根據《保障物件申請條件》第五條規定: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村居民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家庭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特徵相符;
3、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常年基本生活特別困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係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直系親屬;戶籍遷出的在校就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