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糾紛找誰
農村土地租賃糾紛找誰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糾紛找誰有哪些意義
農村土地糾紛可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
合理解決糾紛意義有不會浪費農民群眾的大量人力、財力和時間,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的引發。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找誰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的糾紛,要分析該糾紛產生的具體原因,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如因土地使用權轉讓、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一般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如因土地徵收補償發生的糾紛,可向國土部門提出意見並由其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異議糾紛,可由縣級政府協調,協調不成,報省級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房屋糾紛找誰解決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3、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
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 ...
二手房買賣糾紛找誰
買賣二手房時出現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往往找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但若是出現合同糾紛時就屬於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具體說明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訴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於公民之間的普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 ...
醫療責任糾紛找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 ...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有哪些主要問題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的主要問題有:
1、承包面積小於實際種植面積;
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
3、無法復墾的承包地;
4、被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
5、進行土地調整的承包地;
6、因子女結婚分戶的承包農戶;
7、因離婚分戶的承包戶;
8、人員變動的情況的承包戶;
9、主動放棄 ...
租房糾紛找誰處理
1、應當先由雙方自主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
2、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直接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宅基地糾紛找誰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
勞動糾紛找誰
1、找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議,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