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面積標準。
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面積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會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由村委會徵收超佔部分面積的有償使用費,也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1、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住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