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房產繼承糾紛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進行解決:
1、自行協商;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發生房產繼承糾紛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進行解決:
1、自行協商;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以透過下列措施解決:
1、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如何解決糾紛。
2、協商不成可以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解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如果還是沒有解決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房地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3年;
房地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
房地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