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管理規定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物權法》第六十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管理規定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物權法》第六十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蓋房子,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的方式有:
1、貨幣補償,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2、產權調換,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
3、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徵收必須有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