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屬於互助合作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透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屬於互助合作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透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互助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專業合作社屬於經濟組織形式的企業,其特徵是:1、以農民作為經濟主體;2、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實現了勞動和資本的聯合;3、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4、實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的原則。專業合作社的成立條件是: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