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一般認為屬於過分高於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因此,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一般認為屬於過分高於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因此,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以超出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依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需要強調的是,違約金的高低是應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被動進行審查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違約金的調整申請,則審理機構不主動干預。我們認為,為保險以及公平起見,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比例時透過設定上限等方式防止違約責任過重。
由於租房合同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制的產物,其中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由合同雙方進行協商約定。但對於租房合同違約金的確定,實踐中有一個標準,那就是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要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的話,可以請求適當減低或增加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