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高是超過了實際損失的30%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予以適當減少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過高是超過了實際損失的30%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予以適當減少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違約金過高調整的主張也應按照這一舉證原則進行分配。除非違約金過高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或者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推定出,或有生效判決裁定證明等屬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證據規則規定的不需要舉證證明的情形。
因此,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當事人,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如果主張調整的一方提供了充足的證據和理由證明違約金確實過高,堅持約定的一方應提供證據反駁,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損失的賠償原則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和可預期收益的減少。如果雙方約定了違約金責任條款,違約方如果認為違約責任過高,可以要求適當降低違約金標準。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違約金高於守約方損失的30%,可視為過分高。所以違約金的上限判斷原則為,守約方損失的1.3倍。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