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明確曠工的界限及相應的處罰.但每月的扣罰累計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罰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明確曠工的界限及相應的處罰.但每月的扣罰累計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罰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事業單位加班工資需要根據加班形式來確定計算方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費;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