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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怎樣申請司法鑑定

遺囑怎樣申請司法鑑定

  如果對遺囑的真假或者是筆記存在疑惑就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可以由當事人委託或者由司法機關委託完成。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第十三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在我國申請司法鑑定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司法鑑定的條件: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申請司法鑑定時限有多長

  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包括: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3)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代書遺囑需要司法鑑定

  代書遺囑如果懷疑其內容的真實性,可以申請做司法鑑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

申請司法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申請司法鑑定有時間限制,七個工作日內。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

申請司法鑑定二審申請該如何做

  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 ...

申請司法鑑定的程式及收費

  申辦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 ...

申請司法鑑定法條都有哪些

  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

申請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委託   二、受理   三、初次鑑定   四、補充鑑定   五、重新鑑定   六、複核鑑定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八、出庭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條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 ...

哪些情況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