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此,當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時,其犯罪主體一般情況下只能是負有管理義務的人,如果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取得遺忘物,則成立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此,當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時,其犯罪主體一般情況下只能是負有管理義務的人,如果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取得遺忘物,則成立盜竊罪。
遺忘物脫離原持有者佔有而處於管理者的控制之下,既可能是管理者發現之後對遺忘物的實際佔有,也可能是由於遺忘場所的特殊性而推定為受到管理者的有效控制。《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此,當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時,其犯罪主體一般情況下只能是負有管理義務的人,如果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取得遺忘物,則成立盜竊罪。
搶劫罪量刑司法解釋的內容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八中加重情節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團伙搶劫犯罪的處罰如下:第一種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搶劫罪的處罰: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對於一般的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