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繼承法》第5條、第31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5條、第31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高於遺囑。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6條“遺囑繼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在遺囑繼承中,如果被繼承人已經訂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那麼,其他的法定繼承人則不可以要求分割遺產。
入職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屬於職業意向,相比勞動合同缺少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而勞動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檔案。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 ...
遺贈需要透過遺囑的方式來贈與,親筆書寫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 ...
借款協議和借條的不同是借款協議不但記載借用了多少款項,而且約定了借用款項應支付多少利息,最後協議需要雙方簽字。借條只記載借用了多少款項,但對利息約定等情況缺少約定記載。最後只有借款人簽字。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 ...
三方協議和兩方協議的區別是合同本質不同,三方協議書,三方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在院校。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 ...
1、遺囑的不生效,是指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
2、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不成立,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不成立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 ...
協議書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只要當事人雙方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且協商一致都是合法的。但協議中被僱傭者的義務應當是符合常理,且能夠達到的,否則就有顯失公平之嫌。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 ...
志願優先:
即為第一志願優先,皆因第一志願首先投檔形成。其目的是為了儘可能解決高分考生志願填報的問題。
志願優先是高校錄取學生和分配專業的一種錄取方法。在志願優先的錄取方法下,哪個學生先被錄取,哪個學生後被錄取,取決於學生報考的意向。
分數優先:
指招生院校根據已調檔考生的分數高低進行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