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的公寓房是屬於公有住房的,公寓的住房是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所居住的產權歸功,個人租住統一管理,建築的標準為營職以下54平米團支72平米,是指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痣辦方法發現涉分配租住房,按照以上的標準掌握,軍隊公寓住房是指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地方,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專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經安排住房或者購買住房的,要根據期限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於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要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的方法逐步遷出。
部隊的公寓房是屬於公有住房的,公寓的住房是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所居住的產權歸功,個人租住統一管理,建築的標準為營職以下54平米團支72平米,是指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痣辦方法發現涉分配租住房,按照以上的標準掌握,軍隊公寓住房是指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地方,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專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經安排住房或者購買住房的,要根據期限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於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要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的方法逐步遷出。
部隊的公寓房屬於公有住房說明如下:
部隊的公寓房屬於公有住房,公寓住房是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住用的,產權歸公,個人租住,統一管理。其建設標準為:營職以下54平方米,團職72平方米,師職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安置辦法規劃建設、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標準掌握。
相關說明:
軍隊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公寓房面積指標是包含全部公攤面積在內的建築面積指標。
軍隊公寓房屬於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屬於國有住宅,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軍隊公寓房符合公有住房的標準,因此屬於公有住房。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規範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第四條,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