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處罰”的對稱。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知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酌定從輕處罰,“法定從輕處罰”的對稱。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知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作出了調整,其中第一條的第三款中明確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並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
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醉酒的程度、犯罪的態度,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等。
免除刑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法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預備犯;
(4)犯罪後自首的;
(5)個人貪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6)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